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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950號
原 告 蔡麗秀
訴訟代理人 賴品融
被 告 艾妮花草集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錦綉
被 告 謝仁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因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具狀追加訴之聲明而請求遷讓房屋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84,1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371元,扣除已繳裁判費4,74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8,63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一、關於請求返還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
系爭房屋係於78年1月12日建築完成,為鋼筋混凝土造8層建物,總面積為366.39平方公尺(含附屬建物花台),有系爭房屋登記第一類謄本可稽(卷第23頁)。
又房屋課稅現值固可作為法院核定房屋交易價值之參考資料之一,然其與房屋交易價值未必相當,是於核定房屋交易價值時,尚需參酌該房屋坐落位置、面積、結構、新舊等資料以茲審認。
基此,參酌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11條至第13條之規定,依「新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所列鋼筋混凝土造二層以上附近新成屋平均房價水準每坪50萬元以上(見卷附實價登錄資料),於總樓層8層房屋標準單價上、下限每平方公尺各為29,400元、25,100元,以平均單價27,250元為基準,及依「新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耐用年數及每年折舊率表」所列鋼筋混凝土造房屋之耐用年數為60年,每年折舊率1.6%而為計算,系爭房屋於112年12月11日追加起訴時屋齡約34年11月(即34.92年),則系爭房屋現值應為4,405,796元(計算式:27,250元/㎡×【1-(1.6%×34.92)】×366.39㎡=4,405,7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積欠之112年9月前之租金439,184元,訴訟標的金額為439,184元。
三、第三項聲明前段請求積欠之112年9月至12月租金439,184元,訴訟標的金額為439,184元。
至同項後段請求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109,796元部分,應係自追加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依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價額。
四、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284,164元(計算式:4,405,796元+439,184元+439,184元=5,284,1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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