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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1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珠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佰捌拾伍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5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655元,此有本院自行繳納款項收據2張)可稽,其溢繳885元部分(計算式:995+0000-0000=885),爰依原告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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