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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116號
原 告 全國律師聯合會
法定代理人 尤美女
訴訟代理人 謝良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皇樺等56人間請求給付會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玖拾元,並具狀補正附表所示之被告江皇樺等五十六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定。
所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學說上稱為客觀的訴之合併,或稱訴訟客體之合併,即同一原告對於同一被告,以數項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如同時請求清償借款及給付租金),依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之訴訟,此觀該條立法理由,即明示係關於訴之客觀合併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等語自明。
所謂共同訴訟,乃屬訴之主觀合併,係基於訴訟經濟、訴訟便利及防止裁判牴觸之目的而設,依首開說明,於訴之主觀合併情形中,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即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適用。
另普通共同訴訟,各共同訴訟人雖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或被訴,共同訴訟人與相對人間,乃為個別之請求,僅形式上將數訴合併於一訴,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依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共同訴訟人獨立之原則,各共同訴訟人之地位,應與獨立為訴訟時相同,各與他造獨自對立,其中一人之訴訟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訴訟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個別計算。
次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或應訴,但共同訴訟人與相對人間乃為各別之請求,僅因訴訟便宜而合併提起訴訟,俾能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係單純之合併,其間既無牽連關係,又係可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由共同原告所提起或對共同被告所提起之訴是否合法,應各自判斷,互不影響,其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各共同訴訟人間之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予共同訴訟人選擇,避免有因其一人不分擔訴訟費用而生不當限制他共同訴訟人訴訟權之虞,並與普通共同訴訟之獨立原則有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會費事件,原告固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410元,惟原告對被告江皇樺等56人間之訴之聲明所依據之事實基礎及法律關係,係獨立之請求,其中一人之訴訟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訴訟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核屬普通共同訴訟,揆諸前揭意旨,應分別徵收裁判費。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繳納之裁判費」欄所示,則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於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410元裁判費後,原告尚應補繳5萬1,590元。
三、又本件原告雖以被告江皇樺等56人為被告,然未提出被告江皇樺等56人之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戶籍謄本,難以確定其等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附表:
編號 原告起訴對象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應各自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 總計 1 江皇樺 7,791元 1,000元 5萬6,000元 2 毛順毅 7,791元 1,000元 3 蔡岳泰 7,791元 1,000元 4 陳志隆 7,791元 1,000元 5 簡蔓婷 7,791元 1,000元 6 陳建州 7,791元 1,000元 7 張嘉勳 7,791元 1,000元 8 陳建中 7,791元 1,000元 9 楊崇森 7,791元 1,000元 10 蔡思玟 7,791元 1,000元 11 曾小玲 7,791元 1,000元 12 王姿茜 7,791元 1,000元 13 許恬心 7,791元 1,000元 14 廖晏崧 7,791元 1,000元 15 陳瑞和 7,791元 1,000元 16 喬政翔 7,791元 1,000元 17 林言丞 7,791元 1,000元 18 范志誠 7,791元 1,000元 19 王俊傑 7,791元 1,000元 20 王智昱 7,791元 1,000元 21 張庭禎 7,791元 1,000元 22 賴成維 7,791元 1,000元 23 王永春 7,791元 1,000元 24 王婉嘉 7,791元 1,000元 25 林鈺恩 7,791元 1,000元 26 賴彥夫 7,791元 1,000元 27 張豐祥 7,791元 1,000元 28 鄭至重 7,791元 1,000元 29 王瀚興 7,791元 1,000元 30 彭冠博 7,791元 1,000元 31 林詠盛 7,791元 1,000元 32 陳麗增 7,791元 1,000元 33 黃建誠 7,791元 1,000元 34 謝志嘉 7,791元 1,000元 35 詹淳淇 7,791元 1,000元 36 何國雄 7,791元 1,000元 37 潘辛柏 7,791元 1,000元 38 邱煒翔 7,791元 1,000元 39 黃立漢 7,791元 1,000元 40 蔡瑞麟 7,791元 1,000元 41 趙玉雯 7,791元 1,000元 42 胡智皓 7,791元 1,000元 43 趙守博 7,791元 1,000元 44 吳昱圻 7,791元 1,000元 45 黃俊仁 7,791元 1,000元 46 何碧海 7,791元 1,000元 47 陳昱龍 7,791元 1,000元 48 張禮安 7,791元 1,000元 49 蔡其龍 7,791元 1,000元 50 黃文崇 7,791元 1,000元 51 黃勃叡 7,791元 1,000元 52 洪錫爵 7,791元 1,000元 53 魏志勝 7,791元 1,000元 54 陳三兒 7,791元 1,000元 55 秦德進 7,791元 1,000元 56 吳俁 7,791元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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