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簡,14131,20240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13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吳沛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後,業於民國113年1月19日進狀表明本件已無續行訴訟必要,為便利兩造和解事宜,本件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