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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13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吳沛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後,業於民國113年1月19日進狀表明本件已無續行訴訟必要,為便利兩造和解事宜,本件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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