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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16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
陳姵璇
被 告 林毅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十三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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