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268號
原 告 海外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函伶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被 告 孫雲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回復原狀,主張侵權行為地在桃園市平鎮區龍美路,又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亦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稽(見限閱卷),本件侵權行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桃園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規定,應由桃園地院管轄,本院則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