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簡,3509,2024011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35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韋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菁菁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