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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35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韋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菁菁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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