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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5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立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正安、林艷靜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1,795元(計算式:641795+50000=691795),應徵收上訴裁判費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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