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5773號
原 告 王禹傑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馮柏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馮柏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零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