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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188號
原 告 許素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綉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綉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參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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