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簡,6356,2023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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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356號
原 告 邱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振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蒙地卡羅石材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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