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簡,6507,20240718,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507號
上 訴 人 台灣康勵企業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邱宏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聖加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6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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