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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1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坤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婉華(兼周李碧鑾之繼承人)間請求交付贈與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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