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簡,7766,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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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766號
反訴原告 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宣泰
訴訟代理人 林唐緯律師
複代理人 蔡曜宇律師
呂茂榮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連益系統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柒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仟玖佰柒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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