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簡,8142,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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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142號
原 告 陳珍琪
李易儒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
上二人共同
複 代理 人 許卓敏律師
江愷元律師
被 告 楊明哲
訴訟代理人 伍徹輿律師
被 告 觔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凱威
訴訟代理人 吳藺薇
謝旻琪
被 告 達豐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鎮鏗
訴訟代理人 王 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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