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簡,8179,20240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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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1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向量設計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琇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卓益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4,4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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