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簡,986,202305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8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彧
劉淼超
被 告 萬力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4,475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9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第7個月至第9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9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被告如以新臺幣184,47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990元
合 計 1,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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