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簡聲,319,202401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聲字第319號
抗 告 人 李秋媚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煥鵬財委等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1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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