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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021號
原 告 洪梓維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退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仟捌佰零壹元(按:依原告書狀原因事實欄之記載內容,聲明金額可能有誤,但原告未減縮聲明前,仍應以聲明金額為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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