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1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鈞迪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定中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6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