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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66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所、年籍,查原告提出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所有權人,經本院查詢後並無任何車籍登記相關資料,有卷存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可按,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住所地、同時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不得省略註記),並應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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