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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981號
原 告 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
訴訟代理人 沈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莉文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4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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