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補,2031,202310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031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陳定康
複代理人 吳源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其宏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