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055號
原 告 延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永安
被 告 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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