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268號
原 告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中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徐瓊強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持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021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載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惟未據原告表明係訴請確認系爭裁定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欄共計7,577萬7,400元抑或「請求金額」欄共計4,845萬3,200元部分債權不存在,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自行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如未補繳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