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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34號
原 告 羅文宗
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載:「一、確認被告所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26321號本票裁定上載債權請求權不存在;
二、被告不得執前項裁定及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執行原告所有之財產」內容,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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