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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48號
原 告 黃秉揚即環揚企業社
上列原告黃秉揚即環揚企業社因與被告九五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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