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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57號
原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庭緯、葉芷羚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9,190元(計算式:2,879,190元+2,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2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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