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補,76,2023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7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林柏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奇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2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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