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77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陳芷霠
上列原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因與被告葉火琼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