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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822號
原 告 李高輝
陳富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歐祥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萬1,8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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