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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84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凰瑛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37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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