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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856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佳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亞行建材有限公司、陳正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元、第二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柒拾玖元,共計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柒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另本件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玖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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