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補,860,2023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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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860號
原 告 九州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耕名
被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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