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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884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裁定要旨參照)。
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160,777元(計算式:000000-000000=160777),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0,7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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