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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89號
原 告 菲律賓商百樂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維良
訴訟代理人 陳詩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興霖即聚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0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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