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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920號
原 告 漢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漢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吳承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牧武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勤樸大臻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414,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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