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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952號
原 告 劉震宇
上列原告劉震宇因與被告艾妮花草集生技有限公司、柏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伍仟參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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