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補,969,2023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969號
原 告 宓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圳卿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7,8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