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98號
抗 告 人 林美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莊淑華間確認保單價值準金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七日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