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鄭瑞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興泳、昕航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90萬7773元,本院第一審判決給付19萬7594元,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為:原判決敗訴部分廢棄。
是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71萬1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