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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訴字第7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孜娉
訴訟代理人 曾耀賢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曾永傑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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