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2,北重訴,13,2024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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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重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慧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欣男、慶昇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另提起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至當事人所受判決是否對其不利,應以判決主文為準。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本院第一審判決已將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之請求全部駁回,並未為對上訴人不利之判斷,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無上訴利益,揆諸首揭說明,核屬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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