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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重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迅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吉旺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通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吉旺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梁吉旺
上列上訴人迅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通宇建設有限公司、梁吉旺與被上訴人林滄海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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