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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重訴字第36號
原 告 周榮進
訴訟代理人 黃玥彤律師
被 告 許秀雯
被 告 許婉君
被 告 許婉玉
被 告 周玥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秉鈞律師
戴心梅律師
被 告 周美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2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原告遲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方提出民事聲請閱卷暨調查證據狀,為求保障兩造合法聽審權,爰命再開準備程序。
三、原告應自行於本次庭期前至本院閱卷並具狀表示意見;被告則應於就原告上開民事聲請閱卷暨調查證據狀表示意見。
兩造如有任何書狀提出,應於本次庭期前10日提出書狀,並逕將繕本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郭麗萍
法 官 戴于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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