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他,34,2024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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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他字第34號
原      告  蔡金柱 
訴訟代理人  唐德華律師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黃昶民 
            馬君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民國113年8月6日所為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之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編號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000元,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編號
裁定第1頁第26行記載內容

...則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二
...則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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