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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保險簡字第5號
原 告 陳彥瑋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訴訟代理人 侯懿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次按如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2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故本件原告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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