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保險簡,64,202408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保險簡字第64號
原      告  蔡伃妍

訴訟代理人  劉品直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心瀅律師
            鄭雅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據原告提出、兩造簽訂之保險契約第33條、保險附約第27條等均約定:「因本附約涉訟時,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而本件要保人、被保險人均為原告,其之住所係在臺北市北投區,是以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

茲原告誤為本院管轄,而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