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高瑞霙
代 理 人 龔書翩律師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相 對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惟其住(居)所係在臺北市內湖區,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前置調解,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