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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宋靜宜
相 對 人 臺中市大里區農會信用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中市大里區農會信用部間聲請消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惟其住(居)所係在台中市,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前置調解,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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